丹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丹府公告〔2025〕2号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丹寨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978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5年9月5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原则同意丹寨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丹寨县龙泉镇排牙村、金山村、东街社区,扬武镇干河村、瓦厂村的集体农用地4.7569公顷(耕地3.3526公顷、林地0.7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6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24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3394公顷(耕地0.0287公顷、园地0.29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5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276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0963公顷。
五、征收范围
龙泉镇排牙村、金山村、东街社区,扬武镇干河村、瓦厂村,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实际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丹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丹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丹府发〔2024〕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以银行打入现金到被征地农户银行账号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丹寨县 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978号)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 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 2025年10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丹寨县 2025 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978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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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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