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 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县本级财政 收支管理,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承担组织执行具体工 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执行 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拟订经 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债务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县本级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二)制订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三)负责县本级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十四)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十五)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十六)强化所监管企业经营投资风险控制,完善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国有资产问题。
(十七)承担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办理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研究起草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措施,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十八)指导和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的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转移。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负责全县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受理、上报和备案;负责对全县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等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等工作。
(二十一)承担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职能。承担地方金融数据采集、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有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国资委、金融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三)职责调整。
1.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3.将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财政局。
4.将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
5.将县政府办承担的金融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