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协调推动民族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认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四)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六)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和修改完善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八)参与拟定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九)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十)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参与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负责"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工作责任;指导各乡镇民族宗教工作、少数民族移民社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指导民族文化和旅游发展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丹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