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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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1682947 成文日期 2022-01-25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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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贵州省民政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凡是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二是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同时《实施意见》还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和失踪情形进行了界定。

二、规范申办流程。

《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受理、查验、确认、终止五个申办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受理环节,对受理部门如何受理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在终止环节,规定不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保障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保障、监护照料保障和关爱服务保障五个方面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各地要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费发放按照财政“一卡通”相关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康复救助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在教育资助保障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在监护照料保障方面,对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追索抚养费,民政部门依法送养和加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救助保护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关爱服务保障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机构关爱保障机制、跟踪走访机制、群团关爱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行了规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组织领导,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切实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加强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健全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要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失联父母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查询信息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保障。共青团要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村(居)妇联主席、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等级确定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强化监督管理,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救助帮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