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水利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监管,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千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制度,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承担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务的管理、维护、改造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相关涉水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城乡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初审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和配套设施建设。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流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县境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其他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重要或实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2.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
3.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4.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应急局。
5.将县水务局承担的水务领域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6.将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