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策、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督促实施,研究拟定文化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全县民族民间节日节庆和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管理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组织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促进文体广电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管理全县体育交流有关工作。
(十)负责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机构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指导广播电视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一)推动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发展,推进文体广电旅游扶贫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十二)培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三)指导全县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区域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拟定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