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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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1599823 成文日期 2023-06-0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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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贵州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解读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5月8日省安委会印发了《贵州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全国相继发生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2·22”露天煤矿坍塌事故、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排查整改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安委会于4月底印发了《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立即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并要求各地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考虑
一是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聚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工贸、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二是突出关键环节。聚焦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近年来省内外重特大事故集中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外租管理混乱等“小施工、惹大事”,以及不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等突出问题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不搞“大而全”,避免抓小放大、眉毛胡子一把抓。三是突出“三个责任”。从企业、部门和党委政府三个层面分别提出5项重点措施,特别是将推动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级推一级,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四是突出考核巡查。明确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门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加大负面扣分力度,并作为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五是突出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先学习培训后监管执法、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主流媒体专栏曝光、匿名举报查实重奖等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监管执法查不出问题或查出问题后不跟踪整改等情况的发生,推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与《全国总体方案》基本一致,结合我省实际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阶段安排、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工作思路。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了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包括一体推进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3个层面15项重点措施。
1.企业层面5项。一是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要组织研究部署,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依法投保安责险,督促保险机构按规定为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三是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实行提级管理,严格“事前审批、事中盯守、事后清场”;组织对各类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检维修作业和变更作业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变更管理制度。四是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资质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超资质承揽业务。五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根据行业领域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组织开展员工应急处置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部门层面5项。一是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各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进一步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或重点事项。采取部门负责同志宣讲、专家指导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解读。二是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三是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针对企业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四是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和部门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五是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线上查问题+线下核实”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质量,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负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社会和企业需要增加考试频次,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3.党委政府层面5项。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六十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健全重大工程和项目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部门联审联查机制,将安全要求落实到规划、立项、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三是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主题。在主流电视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四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尽快配齐、配强市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的力量承担执法工作任务。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五是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阶段安排(4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中旬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2023年8月底前),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部门精准执法阶段(2023年11月底前),相关部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牵头抓总,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推动专项行动落实。加强调度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督导督查等工作机制。省安委办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制定。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报省安委办,8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