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522209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10-2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三方联动”机制(四项制度)细则 |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三方联动”机制(四项制度)细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简称“三方”)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研究处理“三方”提出的倾向性、普遍性意见和相关合理化建议;研究讨论小区管理规约及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社区党委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小区党组织成员、负责小区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下沉党员干部、业主代表、社区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小区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主持,一般在每个双月最后一周召开,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工负责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负责,承担收集联席会议议题、草拟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分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协调议定事项的落实或整改,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六条 联席会议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一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重点对“三方联动”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二、协同联动解决实际问题制度
为确保联席会议议定协调事项和居民反映问题能够协同各方联动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调联动解决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必须在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授权的小区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下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第二条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工负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社区党组织授权小区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提出解决问题初步意见或建议后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三条 重大物业管理服务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小区党组织、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相关方、居民代表深入调查,协商提出解决问题意见或建议,报社区党组织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超出“三方”职责范围的重大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建议报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及时提请街道通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或通过“社区吹哨、党员报到”工作机制,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社区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积极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历史遗留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因多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向街道、有关部门反映,争取重视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共同向居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激化矛盾。
第六条 在协同联动解决重大问题的过程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应通过民情恳谈会、工作听证会、服务评议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畅通沟通渠道,合理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争取最大公约数。
第七条 对大额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物业费调整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主动邀请街道、社区党组织提前介入,为小区公共利益把关。
三、公示、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了使物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和工作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分工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方”年度服务承诺,居民反映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问题“三方”协商落实意见,居民反映的重大或历史遗留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答复和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居民反映的其他问题“三方”协商或联动处理意见及进展等。
第二条 公示形式和时限。公示主要通过社区或小区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微信群和其他便于居民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三方”有关人员信息、年度服务承诺的公示期限一般为长期,内容若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居民反映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协商研究意见、办理进展及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三条 建立通报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通过联席会议或工作群适时相互通报收集到的居民反映问题情况和解决实际问题进展情况。重要紧急信息必须第一时间通报并联动处置。
第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解聘,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大额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等。业主委员会应依规依程序提前向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书面或口头报告,并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有关方应及时将收到的意见向“三方”或居民通报,同时“三方”对街道、社区党组织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研究办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的,视情向有关单位(组织)报告。
四、评议监督考核制度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方”工作实绩,强化服务承诺和履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党工委统筹组织评议监督考核工作,区民政、住建部门负责人参与。评议监督考核工作具体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一般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二条 评议监督考核对象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评议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查阅资料、集中听取各方意见、民主测评、走访居民等形式开展。民主测评标准由街道统一制定。社区(小区)党组织召开由“三方”、党员、业主和居民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会,“三方”应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进行简要述职,由与会人员(单位)进行量化测评。
第四条 评议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落实“三方联动”机制情况,履行服务承诺、履行职责(服务合同)情况,居民反映投诉问题受理及问题解决情况,小区秩序及安全管理服务情况等。
第五条 评议考核初步结果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经街道党工委审定后,在街道范围内予以通报。评议考评结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考核、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作为年度考核考评、评先表彰、社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改选调整和物业服务企业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