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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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丹寨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丹寨县委、丹寨县人民政府关于丹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州委、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镇乡村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工作职责。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和自然资源队伍建设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将原丹寨县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的城乡规划(含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职能回归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具体工作交由相关内设机构和人员承担。

   第五条 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职方式、追责问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