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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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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丹寨县全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63MA6G******

地址:丹寨县龙泉镇东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渊 ,联系电话:139852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丹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贵州丹寨县全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州丹寨县全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活动时,运输车在接混凝土运出场地时,用水管对车辆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及时进行收集,导致部分冲洗废水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最后流入保利移民区;厂区进出口建设有车辆冲洗设施,但不正常使用,导致车辆带泥、带灰上路;原料堆场未全封闭,周边未安装洒水喷淋系统,粉尘有无组织排放的隐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县信访局《关于转办张维能、黄坤立等来访事项的函》、现场相片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先告字2023〕3号 ),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有送达回证、图片等为凭,你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申辩书,我局案审委于2023年11月10日对案件进行了复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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