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CHFRHD4N
地址 :丹寨县兴仁镇烧茶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577256477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丹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3月22日对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份左右开始从贵州省福泉市瓮福(集团)处将磷石膏(原料)转运到丹寨县,部分磷石膏堆存在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有限公司原料堆场内,部分磷石膏(180吨左右)露天堆放在丹寨县兴仁镇甲脚村斗牛场旁,未采取防渗措施,也不对磷石膏(原料)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对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相关负责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年产五十万方新型环保砖生产加工项目报告表》、丹寨县兴仁镇甲脚村饮用水源点监测报告、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磷石膏监测报告、丹寨洁茹新型环保砖厂陈述申辩书以及现场取证的相关图片等证据予以认定。
针对上述行为,我局2024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丹责改〔2024〕2号),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4〕2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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