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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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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两品一械”领域经营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2024年以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农村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丹寨县某副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2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化妆品(兰花清爽控油止痒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丹寨县某有限公司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4月15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位于该店货架上发现包装完好的待售药品(薏苡仁和贡菊),以上药品均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丹寨县某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3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包装完好的医用口罩以及医用脱脂棉球,上述两款医疗器械均已超出有效使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丹寨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4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门店货架上发现待售产品(“酷芭芭”牌软性亲水接触镜),以上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丹寨县某百货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7月3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待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白云山”阿咖酚散、“感莎”复方氨酚烷胺片、“珍棒”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丹寨县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3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包装完好的棉签,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丹寨县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3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开展现场检查,在内科住院病房护士站操作台上以及治疗室内发现“赛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连接管、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和江西华强检查手套,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丹寨县某有限公司某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6月3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品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丹寨县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8月2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诊所开展现场检查,在位于该诊所药品柜内发现待售药品盐酸氨溴索颗粒硝酸甘油片肾上腺色腙片),以上药品均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上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丹寨县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9月4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品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蒙娟;审核:段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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