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580654608H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锦绣路创业园一期一栋6单元
负责人:李敏,联系电话:151791618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1.将高碳铬铁生产线产生的300吨左右废渣(水淬渣)露天堆放,废渣(水淬渣)堆放处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安装的高碳铬铁生产线自动检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李敏、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徐奉华身份证复印、公司法人李敏、副总经理及环保负责人徐奉华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
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贵州丹寨龙润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以上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党组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进行研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1.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10万元。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实,你公司在被责令整改期间,已经及时对固体废物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并按照环评要求已建好固体废物堆场,经我单位党组于2025年9月5日第18次党组会进行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固体废物堆放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的10万元免于处罚。
2.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排污许可类”第11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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