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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解读】关于《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95992
  • 信息分类:
  • 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7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征求意见稿解读】关于《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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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提高住房保障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必要性及依据

(一)必要性:针对我县公租房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资产权责、准入审核、租金定价、动态监管、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进行制度性规范。

(二)依据。

1.国家及省级政策导向: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保通〔2025〕16号)等文件的核心精神,确保政策方向与国家、省保持一致。

2.州级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县级办法在框架、原则和主要制度设计上与州级办法有效衔接。

3.医疗保障政策参考:在特定人群租金减免认定中,参考了《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

4.兄弟县市经验借鉴:在起草过程中,学习参考了《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镇府发〔2022〕4号)、《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等邻近县市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5.本县决策基础:充分吸纳了《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县长办公会议》(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第1期)、《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县长办公会议》(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13期)等县政府相关会议关于公租房管理的决策精神和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包括:总则、资产管理和运营、租金定价管理、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批流程、配租管理、使用维护与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涵盖:

(一)明确管理主体与职责:规定由县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作为运营管理单位,明确其资产管理、运营、接受监督等职责。同时清晰界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国资、教育、卫健、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二)规范资产管理:要求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租房资产的登记、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及报告,严禁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或抵押(第二章第四、五、六、七条)。

(三)制定租金标准:基于物价、市场租金、家庭收入、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县城区及金钟开发区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各乡镇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需报县政府批准(第三章第八条)。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及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第三章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最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按规定减免租金(第三章第十、十一条)。

(四)细化保障对象与准入条件(核心内容之一):

1.分类保障:明确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移民安置新增困难家庭、开发区企业职工、县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及劳模英模困难复转军人等七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第四章第十二条)。

2.统一基本要求: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特殊情况可独立申请),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由监护人代理,一户限租一套(第四章第十三条)。

(五)分类设定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侧重户籍、收入线(人均月收入低于2900元)、住房困难(无房或人均低于15㎡)、无高价值非运营车辆、无市场主体或仅维持基本生活的小微经营等(第四章第十四条(一))。

2.新就业无房职工:侧重工作年限(未满5年)、无房或住房困难、无高价值车辆(第四章第十四条(二))。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侧重居住年限(连续满1年)、住房困难、收入线、稳定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社保1年或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第四章第十四条(三))。

4.移民安置困难家庭:侧重新增人口导致人均面积不足、收入线、无高价值车辆(第四章第十四条(四))。

5.开发区企业职工:专门针对开发区企业职工设定条件:

1)企业资质:职工所属企业需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入驻证明(第四章第十四条(五)1)。

2)劳动关系:职工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聘用)合同(第四章第十四条(五)2)。

3)房源限定:职工仅能申请租赁金钟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指定点位的公租房(金钟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长青社区、丹阳路、大坪果园场、老金钟等6个点)(第四章第十四条(五)3)。

4)住房困难: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或公租房所属集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面积低于15㎡(第四章第十四条(五)4)。

6.特殊人才等:对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劳模英模、困难复转军人,放宽收入限制,仅要求本地无房或不足15㎡(第四章第十四条(六))。

7.闲置房源利用:在优先保障前六类对象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公租房面向工作地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房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临聘人员、开发区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此类申请突破常规限制:

1)准入条件大幅放宽:不受连续生活时间、收入线限制(第四章第十四条(七))。

2)租金标准差异化:实行特殊租金标准,统一为500元/月(显著高于保障性租金水平)(第四章第十四条(七))。

12.配租原则:采取“一户一套”方式纳入保障(第四章第十四条(七))。

13.其他情形:对未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审核(第四章第十四条(八))。

(六)优化申请审批流程:按不同保障对象类型(共七类+“一事一议”+闲置房源),分别制定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清单及多部门联合核验信息的程序,明确住建部门终审职责(第五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七)规范配租管理:规定“一户一套”原则,房源充足时“先到先租”,不足时轮候配租。明确合同期限(1年,最长可持续5年)、续租审核、动态报告义务、签约时限及放弃配租的后果(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八)强化动态监管与退出机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十种应当退出的情形(如不在本地工作居住、条件变化不符准入、空置超6个月、欠租超6个月、转租转借、擅自装修、从事非法活动、骗租等)(第七章第三十四条)。规范了退出程序、腾退过渡期(最长1个月)、验房退押金、损害赔偿等操作细则(第七章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禁止擅自装修及装修补偿原则(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九)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或移交处理。建立对承租对象情况的抽查机制(第八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明确解释权与施行日期:《办法》由县政府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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