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强化非遗传承人才支撑体系,丹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起草《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核心载体,是文化血脉的活态延续者。当前,我县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上虽有国家及省州级层面的宏观指引,但县级操作细则尚未完善。为此,丹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立足我县非遗传承实际,制定此《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力于构建可持续的传承人管理体系,确保传承人队伍质量与活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4.《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分级管理要求。规定传承人须在已列入县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中产生,实行“县级—州级—省级—国家级”递进认定机制,原则上每1年组织一批认定,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
(二)申报认定
认定条件:申报人须长期从事丹寨县非遗项目实践,实践年限不少于5年,掌握该项目的核心技艺,传承脉络清晰,具有三代以上明确传承谱系,并在本地域内具有广泛社会认同。
认定程序:1.申报人向县文旅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后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专业评议;2.初选名单经县文旅局党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3.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公布。
(三)管理
明确传承人权益与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对丧失传承能力、弄虚作假或违法失德者,经核实后直接取消资格。
(四)部门职责
强化协同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五)附则
明确施行时间与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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