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省、州非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级非遗传承人管理工作,特制定《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后丹党办发〔2008〕19号、丹府办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相关内容
《办法》共7章22条,聚焦开放认定、权责统一、动态管理三大亮点。
一是放宽认定限制,打破户籍壁垒。《办法》明确丹寨籍、非丹寨籍优秀传承人均可申报县级传承人。申报人员需遵纪守法、熟练掌握非遗核心技艺,丹寨籍人员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非丹寨籍在丹寨传承满3年。外地传承人满足扎根县域创业增收、在外宣传推介丹寨非遗、挖掘整理非遗史料任一条件即可参评;同时划定失信犯罪、材料造假等6类不予认定负面清单,严把准入关口。县级传承人原则上每两年集中评审一次,濒危非遗项目可按需开展专项认定。申报可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5人以上群众联合举荐三种途径,经乡镇初审、县级复核、专家评审、公示20日、政府审批全流程后正式命名发证。
二是落实同权同责,细化传承任务。丹寨籍与非丹寨籍传承人享受同等政策扶持,可申领传承补助、优先申报项目、推荐参评上级传承人,外来传承人在丹创办传习场所同等享受创业扶持。在履职方面实行差异化任务:丹寨籍传承人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4次、培育新人不少于2名,非丹寨籍每年传承活动不少于2次,所有传承人须严守非遗原真性,按时报送年度传承总结,配合开展普查、公益展演等工作。
三是强化扶持保障,健全动态退出机制。县级财政单列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从日常补助、项目补贴、评优奖励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统筹落实传习场地、业务培训、宣传推介、知识产权保护等配套服务。我县实行传承人年度考核制度,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与补助发放直接挂钩。对国籍变更、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严重违法失德等情形,依规报请县政府取消传承人资格、收回证书并终止相关扶持。
《办法》出台有利于吸纳各地非遗人才集聚丹寨,补齐传承人才短板,通过闭环式动态管理杜绝 “重挂牌、轻传承” 现象,推动非遗保护与文旅发展、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助力全县非遗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上位政策更新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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