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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46877
  • 信息分类:
  • 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19
  • 文  号:
  • 丹府办发〔2026〕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府办发〔2026〕1号


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切实提高全县公租房使用效率,全力助推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租房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是指丹寨县人民政府授权运营管理公租房的国有企业。

第二章 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国有公司要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本县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国有公司运营管理公租房必须接受住房保障、财政、发改、国资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公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六条国有公司处置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征得财政、国资、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七条国有公司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公租房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租金收入可进行融资质押。

第三章 租金定价管理

第八条根据丹寨县的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物业管理费用、住房日常维修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因素,确定租金标准由县发改、住建部门与运营管理单位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租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变相收取中介费等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十条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50%的租金。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残疾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患有《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所规定的疾病。若上述规定的疾病因国家及省、州出台相关文件对重大疾病种类进行新增或减少,则由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运营管理单位报送丹寨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二条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移民安置(生态移民或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等新市民;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复转军人。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丹寨县城镇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三)申请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持有我县城镇户籍)长期在我县居住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其中在丹寨县的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

(四)其他条件。本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或有登记状态,但由家庭成员自行经营,收益仅足以支撑家庭基本生活且不高于上述所要求的月人均收入,未雇佣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除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购买价值15万元及以上的非运营车辆(如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未在申请地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移民安置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第十三条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一套公租房。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毕业生等可合租。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或离异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特定保障对象需符合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或调入丹寨县辖区内无房职工在丹寨县境内工作年限必须未满5周年(不含5年),工作年限超过5周年的不再审批教师、卫生、计生等特定对象的公租房申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职工:职工所属企业与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或相关入驻证明;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务(聘用)合同1年以上;企业职工仅能租赁金钟经济开发区区域公租房(金钟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长青社区、丹阳路、大坪果园场、老金钟6个点的公租房)。

(三)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复转军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不足15平方米,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限制。

优先保障上述合格对象住房需求后,若有闲置公租房,可考虑无房的工作地在编职工、临聘人员及金钟经济开发区企业就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连续生活时间和收入限制,按一户一套保障。其他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租房,则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审核。

第十五条  已购其他住房未交付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开企业等出具的房屋未交付使用证明,交付后享一年装修期。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住房拆迁的,已安置未交付按原面积认定,已交付按安置面积认定,已领补偿未买房按补偿面积认定。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证明)或居住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此项由运营管理单位视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提供,涉及各单位联合核验申请人的车辆信息、低保及特困低收入人口信息、婚姻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开发区企业职工、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复转军人等仅需核验不动产登记信息)。

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者,运营单位按程序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一户限租一套,单身可合租。房源充足时先到先租,不足时轮候,按申请顺序配租。

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合同范本)格式签订。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可续签至5年,5年后审核符合条件可续租,否则清退。

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因申请人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时,应当主动向公租房配租运营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变化而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分配获得公租房的家庭30日内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运营单位应当说明承租人责任和退租情形。

二十二  申请人选定公租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自放弃配租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入住公租房的;

(二)已配租30天内未按要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和未完成首次相关费用缴纳及办理入住的。

二十三公租房采取年审制度,动态监管。

(一)年审复核。每年第一季度,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并将保障对象名单函送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复核。

(二)年审处置。符合租住条件或补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住;年度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按退出程序办理退租手续,保障对象应腾退住房。

第二十四条  单位集体租赁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权利。申请单位包括各单位、乡镇(街道),教师、卫生、计生由各特定对象主管部门作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配租管理:

(一)负责单位集体租赁入住人员资格审查,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后,报住建部门审批;

(二)负责租金催缴、租住使用和小区管理等。

使用维护与退出管理

第二五条丹寨县公租房日常维护维修由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等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

(一)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的公租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不在丹寨县工作或居住的;

(六)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七)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或退租情形的;

(八)利用公租房进行非法或犯罪活动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对已承租的公租房,责令期限退回,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通过行政措施与司法途径追究承租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或主动退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合同,并给予最多1个月腾退期,期间租金按原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退出公租房由承租人持相关资料到运营管理单位申请退租,需缴清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搬清物品,清扫房屋。经验房无损坏、清洁且无违约后,可退租。如有损坏,承租人需修复或赔偿。保证金验房合格后无息退还,否则从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三十  租人申请退房需手续齐全,取得退房证明即为正式退租。若因承租人原因未办妥手续,视为未退房,租金收至取得退房证明之日止。

三十一  工作单位具有配合租金催缴、房源清退等工作的义务。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情形的,由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核查及备案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符合退出情形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

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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