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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55971
  • 信息分类:
  • 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6-05
  • 文  号:
  • 丹府办发〔2026〕1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

《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        

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丹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规范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活态传承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各类群体参与丹寨非遗传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文旅发〔2024〕6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4〕4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丹寨县非遗资源禀赋、传承现状(含非丹寨籍人士传承丹寨非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丹寨县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管理、扶持、考核、退出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丹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熟练掌握丹寨县1项及以上县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技艺、知识或文化内涵,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愿意承担传承责任的中国公民,包括丹寨籍和长期在丹寨从事传承、对丹寨非遗做出突出贡献的非丹寨籍人士。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依法依规,衔接统一。严格遵循国家、省、州关于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核心要求,确保与上级政策衔接一致,结合丹寨实际细化实施条款,兼顾政策严肃性与地方适用性。

(二)公开公平,择优认定。坚持申报自愿、推荐公开、评审公正、结果公示的原则,不分籍贯、性别、民族、职业,重点考量传承能力、传承实绩和社会影响力,择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三)突出实绩,开放包容。打破籍贯限制,将长期在丹寨县内从事传承或在县外积极推广丹寨非遗、做出突出贡献的非丹寨籍人士纳入认定范围,保障其与丹寨籍传承人同等权利、同等义务,推动丹寨非遗传承多元化、开放式发展。

(四)动态管理,激励导向。建立“认定—扶持—考核 —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既给予传承人相应扶持,也明确其传承义务,强化考核评估,激励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职责,推动非遗活态传承。

(五)保护优先,传承发展。立足丹寨非遗资源保护需求,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推动非遗与文旅融合、乡村振兴相结合,实现保护与发展共赢。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丹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是代表性传承人的主管部门,负责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审核评审、认定公布、扶持激励、考核评估、资格退出等统筹管理工作;县非遗保护中心承担传承人档案建立、资料收集整理、传习活动服务、日常联络等具体辅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做好本辖区内传承人的排查摸底、申报初审、材料报送、传习活动保障等工作;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协助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关联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日常联系、业务指导和情况反馈。各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丹寨县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中国公民,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恪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滥用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熟练掌握1项及以上丹寨县县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技艺、知识体系或文化内涵,能够完整、准确传承该项目技艺流程、文化寓意和传承脉络。丹寨籍申报人传承实践年限累计不少于5年;非丹寨籍申报人在丹寨县内开展传承实践累计不少于3年。

(三)在丹寨县内该非遗项目领域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得到行业内从业者、群众及相关部门广泛认可,能够代表该项目传承水平。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传承人应技艺精湛,积极开展实践创作并带动就业增收;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类传承人应熟练掌握经典内容或核心技艺,具备良好传承与普及能力。

(四)积极开展非遗传承活动,明确传承计划和目标,主动收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或通过进校园、进社区、办培训班、线上传播等形式推广普及非遗技艺,推动项目活态传承。

(五)自愿承担非遗传承责任,愿意配合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及项目保护单位开展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宣传等工作,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切实履行传承义务。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传承活动;对高龄、体弱但仍能开展指导传承的资深传承人,可酌情放宽身体条件要求。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超过60周岁的,需说明技艺特殊性、突出传承贡献及健康状况,并经专家评审认可。

第六条 非丹寨籍人士额外认定要求

非丹寨籍申报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丹寨县内居住、工作或创业,专注丹寨非遗项目传承、研究或推广,累计在丹寨开展传承实践不少于 3年,有效带动本地群众参与传承、就业创业,或为丹寨非遗市场化、品牌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丹寨县外持续宣传推广丹寨非遗,积极参与交流展示、学术研究、文创开发等活动,显著提升丹寨非遗知名度与影响力,为丹寨非遗对外传播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三)系统整理、挖掘丹寨非遗史料、技艺资料,填补项目史料或技艺传承空白; 或在不改变核心技艺与文化内涵前提下开展合理创新,推动项目适应时代发展,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及行业专家认可。

第七条 不予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完全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且无有效传承接替方案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伪造传承经历、虚报传承实绩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职从事非遗管理、研究工作,不直接从事一线传承实践的;兼职传承且实绩特别突出、经所在单位同意的除外。

(五)在对应非遗项目领域存在重大争议且尚未形成共识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文旅部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周期

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对濒临失传、急需抢救性保护的项目,可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专项认定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

第九条 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个人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丹寨籍)或传承实践所在地(非丹寨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行业协会、文化场馆、院校等可推荐符合条件人员,推荐前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群众举荐:5名及以上长期关注、熟悉该项目的群众可联合举荐,须征得被举荐人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人须提交真实、完整的下列材料,非丹寨籍申报人另需提供在丹寨传承实践相关佐证:

(一)《丹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传承经历、技艺特点、传承实绩、传承计划等。

(二)身份证明:非丹寨籍申报人另附在丹寨居住、工作、传承活动等佐证材料。

(三)传承能力证明:包括技艺视频、作品图片、技艺说明、传承谱系、师承关系等。

(四)传承实绩证明:包括收徒传艺、培训教学、展演交流、获奖荣誉、媒体报道、文创及市场化成果等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承诺材料真实有效,自愿履行传承义务,接受管理与考核。

(六)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如个人简历、行业评价、专家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审核与评审

(一)乡镇(街道)初审:各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结合实际传承表现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复核: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材料复核,实地或线上核实传承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不全的,要求限期补充。

(三)专家评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成立评审委员会,由非遗专家、行业骨干、文旅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技艺展示、提问答辩等方式,对传承能力、代表性、实绩贡献综合评定,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人选。评审专家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全程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公示与认定

(一)公示:拟认定名单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或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核查,15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并反馈相关方;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认定程序,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

(三)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公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颁发证书,建立传承人档案,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传承人权利

丹寨籍与非丹寨籍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一)依法开展技艺传承、展示、创作、教学、研究、交流等活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主选择合理传承方式。

(二)按规定获得传承补助、项目扶持、传习场所、培训交流等支持服务。

(三)参与县级非遗保护政策研讨、规划制定等相关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四)规范使用“丹寨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其作品、技艺成果依法受知识产权保护。

(五)优先推荐作为县级表彰奖励的人选,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级展示展演与培训交流。

(六)非丹寨籍传承人在丹寨开展传承、创业、设立传习场所等,同等享受丹寨相关创业、招商、文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传承人义务

丹寨籍与非丹寨籍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按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汁原味传承,完整保留项目核心技艺、知识体系与文化内涵,不得擅自篡改、歪曲、贬损项目核心内容,维护非遗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制定年度传承计划。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4次,培养后继人才不少于2名;非丹寨籍传承人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2次。

(三)配合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非遗保护中心及乡镇(街道)开展调查、记录、建档、抢救保护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技艺资料、作品、实物等,完善非遗数据库。

(四)积极参与公益性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普及丹寨非遗知识,提升项目影响力。

(五)自觉接受管理与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传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传承计划。

(六)在守住核心技艺前提下,积极探索非遗活化利用,推动非遗与文旅、文创、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带动群众就业增收。

(七)不得利用传承人身份从事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传承人证书及相关牌匾。

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资金扶持

县人民政府设立非遗传承专项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以下支持:

(一)传承补助:根据项目濒危程度、传承实绩及年度预算,对传承人发放传承补助,具体标准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每3年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评估调整并公布。

(二)项目扶持:对传承人建设传习基地、举办培训班、开展技艺创新、研发文创产品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非丹寨籍传承人在丹寨设立传习所、工作室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奖励激励:对传承实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表彰、带动就业成效显著、推动非遗市场化品牌化发展成效明显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上级荣誉。

第十六条 其他保障

(一)场所保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乡镇(街道)及项目保护单位积极协调非遗展示馆、传习所等公共空间,支持传承人建设个人工作室、传习基地。

(二)培训交流:组织传承人参加国家、省、州各级培训、展演、交流活动,搭建技艺切磋与合作平台,提升传承能力。

(三)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展览展示、文创开发、短视频传播等方式,宣传传承人事迹与成果,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

(四)权益保障:依法保护传承人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传承、创业中遇到的困难;非丹寨籍传承人在丹寨享受与丹寨籍传承人同等服务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

(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传承人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完整记录基本信息、传承实绩、考核结果等情况,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日常维护更新。

(二)传承人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非丹寨籍传承人离开丹寨连续超过1年的,须提前书面说明原因及传承安排,未报告的暂停发放传承补助。

(三)传承人去世或完全丧失传承能力的,家属或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告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经核实后注销资格、终止扶持,做好技艺资料留存与传承衔接,鼓励其弟子、后继人才接续传承。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

(一)考核实行每年一次,考核内容重点围绕传承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传习活动开展、后继人才培养、资料报送、公益宣传、技艺保护、活化利用等。

(二)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群众评议、行业评价、部门考评相结合方式,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其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资格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收回证书,终止扶持,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衔接

本办法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级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丹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丹党办发〔2008〕19号、丹府办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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