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法规股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按本制度向法规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法规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法规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规股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送审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法规股 。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股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芳梅 审核:吴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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