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文件,现将修订的丹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示。
附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府办发〔2021〕9号)
公示期为:2021年9月1日--9月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的形式向丹寨县财政局或丹寨县乡村振兴局反映。
监督电话: 0855—3611146(县财政局)
0855—3698678(县乡村振兴局)
丹寨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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