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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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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丹寨县农业农村局对养殖户罗某某生产销售的活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磺胺类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表示认可检测结果,未提出复检。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对其饲养的病鸡使用兽药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用于治疗(该兽药休药期2天),待病鸡有好转后,又将该兽药混在鸡场的饮用水中让其他散养的鸡采食当作预防,至2024年7月5日没有对场内病鸡的污染物、用药的饮水器进行清洗消毒。丹寨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5日到当事人处进行抽样检验时,鸡场内存栏活鸡80只,至案发日,除抽样时宰杀的2只活鸡2.55公斤外,剩余的78只鸡没有售出,当事人收取抽样费用共计人民币102元,即获违法所得102元,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一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7项轻微档的规定,丹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 500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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