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各公司及公司股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公司股东依法按期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法定义务,现就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请涉及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前规划,在2027年6月30日前分批次提交变更业务需求,避免因临期集中办理导致审批时效降低,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感谢各公司的理解和配合!
咨询电话:0855-3940068、0855-3940097(丹寨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编辑:苗楠;审核:陆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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