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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人社系统惠企纾困系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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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一)对象  

年度内吸纳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州内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和就业帮扶车间。

()标准

内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年度内吸纳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实现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每人500元给予有关企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助,每家企业(帮扶车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内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有效证明,  包含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是否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和帮扶车间由县相关部门核查。

2.年度内吸纳就业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花名册以及身份证明,是否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由县相关部门核查。

3.年度内吸纳就业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印证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就业创业登记证、3个月(含)以上企业务工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3个月(含)以上工资花名册等有效证明中的其中一项。

4.企业或帮扶车间收款账号信息。

5.申报流程内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就业帮扶车间每年9月底前向注册地人社局进行申报,经人社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到内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的银行账户内。

参照文件:《黔东南州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促进稳岗就业补助办法(试行)》(黔东南人社局通〔2021〕84号

  

二、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一)对象  

在丹寨县行政管辖区域内,2020年以来县内新增注册并带动一定就业人员的实体企业。

(二)标准补贴标准。带动就业  10-29 人(其中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10 人及以上)且稳岗达 3 个月的补贴3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 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 份);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 份);

4.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表(2 份);

5.企业员工劳动合同(2 份);

6.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证明材料;

7.企业出具 3 个月及以上工资流水;

8.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9.企业备案表。

10.申报流程企业法人在创业时要到县劳务就业扶贫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  5-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扶贫办审批后拨付到实体企业银行的基本账户。

参照文件:《中共丹寨县委办公室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有组织劳务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0-41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对象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标准

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2.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3.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6.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7.3个月以上的工资证明;

8.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企业基本账户。

10.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1.申报流程。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 5-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到实体企业银行的基本账户。

备注:补贴标准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部分。

参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

2、16至24岁失业青年;

3、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标准

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份;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参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五、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一)对象

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标准

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汇总表;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6.3个月以上的工资证明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7.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毕业生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企业基本账户。

10.申报流程。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 5-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到实体企业银行的基本账户。

参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六、就业见习基地政策

(一)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有见习管理专职人员和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正常,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2.每年能稳定提供见习岗位10个及以上,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20%以上,并对未留用的给予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和跟踪帮扶。

3.提供的见习岗位所需专业广泛,确保见习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能够得到有效锻炼。

4.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标准

1.由州级见习基地推荐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从

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享受见习生活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补贴。见习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3.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提高见习

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与见习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和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黔东南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单位简介;

4.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见习计划、见习基地及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5.认定程序。(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州直企事业的认定程序由州人社局组织实施)(二)初审。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出具《黔东南州就业见习基地现场审核表》,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报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三)认定。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黔东南州就业见习基地”并挂牌。

参照文件:《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州级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七、先进就业帮扶(扶贫)示范基地补贴政策

(一)条件

吸纳三类人员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稳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二)标准

认定为省级先进就业帮扶(扶贫)基地,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扶贫)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作社的相关证明材料。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吸纳三类人员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4.经三类人员劳动力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流水(需提供3个月以上)。

5.每年拟招聘三类人员劳动力岗位信息表。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三类人员劳动力身份认定证明。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参照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一)对象  

企业在岗职工(签有劳动合同、协议等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标准

按照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核算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

①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②开班前公告;③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④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报告;⑤培训监督检查表;⑥拨付培训补贴公告公示;⑦委托培训协议书;⑧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书;⑨培训机构培训资质证明材料(包含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⑩培训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应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⑪培训教材封面及目录复印件;⑫教学大纲;⑬教学计划(附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表);⑭参训学员花名册;⑮学员培训签到册;⑯学员考勤汇总表;⑰参训学员成绩册(附考试试卷);⑱参训学员基本资料(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身份证<含户口簿>复印件、调查问卷、获得培训合格相关证书复印件);⑲教学全过程图片。

参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政策

(一)对象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标准

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每人6000元、高级技师每人8000元标准;二类工种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7000元标准;三类工种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补贴申报材料按照《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一)对象  

培训取得各类工种初、中、高级工的企业职工。

()标准

急需紧缺工种类、一类工种初、中级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二类工种初、中级工为每人每年45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三类工种初、中级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4500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100%拨付,对完成培训但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对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学员花名册、参训学员基本资料(身份证、取得相应工种等级证书等)。

参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十一、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小微企业扶持范围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条件要求

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6.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7.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贷后监管;

8.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其他条件。

注: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

3.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其他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专项贴息资金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小微企业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财政贴息标准

财政贴息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贴息。

(五)需要提供的资料

1.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2.创业项目经营证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当年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企业吸纳安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和当期的账务报表;

7.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贷款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的担保、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注:此条规定具体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企业法人商定)

8.人社和经办银行等部门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十二、社保方面政策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三、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政策

对正常参保缴费满一年并且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即享受,无需申请,企业自行在社保业务系统确认信息及提供银行账户即可。

  

十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政策

(一)申领条件

1.(发证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2.企业职工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3.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

(二)补贴标准

1.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

2.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

3.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已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职业或同一职业更高等级的补贴。

(三)证书要求

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是:http://zscx.osta.org.cn/)中,能够查询到信息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书原件。

(五)办理方式:登录手机APP“贵州社保”自行申请。

  

十五、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或手机APP“掌上12333”、“贵州社保”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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