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龙泉大道南段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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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林星,身份证:35018219XXXXXXXX98
地址:丹寨县龙泉大道南段
法人住址: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黄石村义塘街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于2020年3月12日开工建设,现罩棚、站房、油罐池等基本建成,安装完成加油机4台;3.建筑工地堆放碎石和建筑材料,未采取围挡、防尘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丹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0年5月1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2020年5月1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0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0)2号)送达回执和你公司的《关于放弃陈述和申辩处罚的申请》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丹寨县龙泉大道
户名:丹寨县财政局账号:2544010001201100034691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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