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宏利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南皋乡九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DQ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0年11月开始对丹寨县南皋乡脚高坡铅锌矿1号矿洞进行清理,清理时产生的废石堆放在矿洞口渣场和沿河修建的渣场内,2021年10月开始丹寨县南皋乡脚高坡铅锌矿2号矿洞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废石无序堆放于矿洞外约20米处,于2021年10月对3号矿洞安装2台风机作为通风井,于2021年6月对老洞口进行清理,并于10月对老洞口进行了封口,已从2号矿洞打通1号矿洞,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目前总投资金额约52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丹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12月9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反馈对拟处罚意见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1〕9号)、《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送达回证》和反馈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圆整(¥119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缴纳罚款前,请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二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丹寨县龙泉大道
户名: 丹寨县财政局 账号:254401000120110003469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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