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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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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BT0715XU

地址:丹寨县兴仁镇金华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光杰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98556813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展生产加工活动以来,未在全国排放许可登记网站内进行排污登记。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积极整改,在2个多月后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完成了排污登记工作。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证:

1.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杨光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对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贵州云鑫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重晶石洗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第十八章入河排污口论证和排污许可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13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完成了排污登记工作。

针对上述行为,我局2024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丹责改20241),20244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41,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排污许可”第23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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