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丹寨县广大人民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倡爱护环境卫生的理念,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丹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切实提高我县环境卫生水平,营造舒适、文明、有序的县容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4年3月25日起,并形成常态化治理。
二、整治区域
丹寨县城区内各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
三、整治重点
1.对县城区兴泉路、富民路、国土路、龙泉大道、振兴路、体育路等重点路段所有沿街店铺超门面经营、打伞经营、乱堆乱放占道经营、流动商贩非法占道经营、擅自利用喷涂、划线、圈占公共资源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马路市场进行整治;
2.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和养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整治;
3.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进行整治;
4.对门头牌匾破损、大型户外广告、破损横幅、违规雨棚、一店多牌等户外广告,以及野广告进行整治;
5.强力整治露天烧烤、餐饮摊点,违法占道、乱排油烟等现象。
6.商业噪声、夜间噪声扰民整治;
7.整治私自乱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8.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进行恢复、整治;
9.对施工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带泥上路等行为进行整治;
10.对乱倒建筑垃圾进行整治;
11.对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私装地锁行为进行整治。
四、整治方式
通过天眼抓拍、路面巡查、定点查纠等方式,按照“全覆盖、严执法”的原则,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五、其他事项
1.整治期间,违反以上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文明行为人员给予从严从重处罚,对不文明行为在县级媒体平台予以曝光。
2.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抵制和主动制止不文明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舒适、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
丹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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