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案
根据《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入推进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规范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工作,保障流转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引导全县林权流转,深入推进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流转收储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求为主要任务,以创新融资机制为动力,坚持国有林业企业在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的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台承贷、 项目管理、持续经营,建设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优质高效、功能多样的国家储备林,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和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宏伟目标。
二、目标任务、范围、主体单位及原则
(一)目标任务。根据《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丹寨县国储林建设项目(二期)建设规模目标为30141亩(其中现有林改培建设面积22943.5亩,中幼林抚育建设面积7197.5亩)(各乡镇建设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由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流转收储。
本次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工作程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收储范围。丹寨县龙泉镇、扬武镇、兴仁镇、排调镇、南皋乡、雅灰乡的杉木、马尾松幼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等。
(三)收储主体单位。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
2.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接续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
3.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4.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
5.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收储依据
(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10)。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
(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03)。
(四)《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4.01)。
(五)《贵州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2015.10)。
(六)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营函〔2023〕81 号)
四、流转收储对象
(一)按所有权类型分。以集体林权作为收储对象。
(二)流转收储范围。本次流转收储范围为商品林区。国家公益林区、地方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核心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区等林木林地不纳入储备林建设范围。
(三)按树种及地类分。根据《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规定收储树种,主要包含杉木、马尾松(其中针阔混交林中杉木、马尾松面积或株数占比要达到60%以上),地类为有林地。
五、流转收储年限
林木实行一次性收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流转合同协议支付林木收储费;林地流转总期限为40年,分两次签订流转协议(30年期和10年期),按流转合同协议支付林地流转费,流转期满后按照后期国家相关林业政策再行约定。
六、林木收储林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价格综合2023年以来本地木材市场销售价、林木青山市场流转交易价,木材生产成本、管理成本、营造林成本等为参考依据,通过市场调研、行业研讨、项目区征求意见、政府审批等方式确定丹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价格标准,具体如下:
(一)林地价格。对符合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要求的林地,分三个评定等级按照不同标准进行流转。(详见附件2—1、2—2)
(二)林地流转支付方式。按8年建设期的实施要求,前8年林地流转费一次性支付;运营后期,需支付9次,共支付10次。即:第1—8年支付第一次,(运营期内)第9—12年支付第二次,第13—16年支付第三次,第17—20年支付第四次,第21—24年支付第五次,第25—28年支付第六次,第29—30年支付第七次;第30年底再次签订10年流转协议后,第31—32年支付第八次,第33—36年支付第九次,第37—40年支付第10次,直至项目运营期限结束。按照两次协议林地流转费金额分别填写林地流转和收储合同。
(三)林木价格。在符合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要求的林地范围内,凡符合收储对象的林木,根据评定等级按照不同标准进行林木收储(详见附件3—1、3—2、3—3)。
本项目林木收储主要以杉木和马尾松商品林为主,不收储阔叶林,所以在收储的杉木和马尾松林分中,混交有阔叶树种的不支付收储费用,最终按杉、松所占比例,乘以林地面积计算得出总收储费用。
(四)林木收储费支付方式。林木收储费依据第三方评估的林木价值,村集体认可,并完善相关材料后,交到银行,由银行一次性给予拨款支付。
(五)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按照签订的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协议进行计算和执行。
(六)集体林地面积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调查,本项目的林地流转面积以调查核定面积为准,原林权证上的面积不作为流转面积计算。
七、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流程
(一)各村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小班须经村“两委”召开“三会”(宣传动员会、调查摸底会、同意表决会)后,将情况报到本乡镇进行汇总,然后由乡镇报到县国储林专班办公室或项目公司,没有村“两委”“三会”材料和没有乡镇政府签字审核盖章的意向小班,不能进行测量、评估。
(二)各村的林地、林木流转收储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量、评估,然后按照测量评估的面积、蓄积(折算出材)拟写评估价值,并由第三方出具评估价值报告。
(三)在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小班评估价值报告后,各乡镇或村“两委”需对流转收储金额、面积、林地坐落等进行村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流转收储合同,不经公示的小班不能签订流转收储合同。
八、林地测量、林木资源调查、林地及林木价值评估
(一)林地和林木权属认定。在进行林地测量、林木资源调查、林地及林木价值评估之前,首先要进行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认定,林地和林木权属认定必须由乡镇政府牵头,村“两委”、项目公司、第三方公司等参与,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现场调查材料签字确认(详见附件9)。
(二)小班区划。首先以林地所有权为单位区划林班,即不同村或组区划为不同的林班;其次依据不同树种,不同龄组(幼、中、近、成、过熟林等),不同林相等条件区划小班,林地属性的认定需要根据最新林地管理成果数据及最新国土资源管理成果数据为准,不能使用旧的数据。(注明:小班区划时,不同树种、不同龄组、不同林相等面积占比超过5%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小班,面积占比不超过5%的不用单独划分小班。且每个小班的区划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如有超过300亩的必须按照明显标志如路、山梁、山沟、山脊等区划为多个小班。)
(三)细班区划。在小班内按照不同户名和同一户名不相连的片块区划不同的细班。(注明:细班区划时,相连片块内不同树种、不同龄组、不同林相等面积超过1.5亩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细班,面积不超过1.5亩的不用单独划分细班,以占比多数的树种、龄组、林相为准。)
(四)评定林地林木等级。由第三方林木资源调查单位根据本方案的林地流转评定标准和林木收储评定标准对小班林地林木情况评定等级。
(五)面积测量。以小班为一个单位,测量该小班面积,同时测量细班面积(分户面积),且小班面积要等于所有细班面积相加之和。技术上要采用最新航片或 1:10000 地形图为工作底图,以林权接界双方现场指认界线为依据,用相关公式测算出面积,原颁发《林权证》面积仅作参考。
(六)边界定桩。在测量小班边界时,由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小班边界进行定桩。技术上主要采用石材或钢材等能长久不蚀化的材质,按1、2、3···编号,顺时针方向固定在分界线上,能明显识别。
(七)林木资源调查
1.小班活立木蓄积(材积)调查。在区划完成小班和细班后,在小班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面积为1亩的方形或圆形样地开展每木检尺调查,并按径阶记录。小班面积50亩以下1—2个;50—100亩2—3个;100—200亩3—4个;200亩以上为5个以上。检尺位置为胸径1.3米处,树高以径阶划分每个径阶测一株高;出材率按照丹寨县平均出材率计算样地出材量,样地平均出材量计算为小班每亩出材量。(小班样地调查表详见附件4)
2.细班活立木蓄积(材积)调查。小班样地测量及计算出小班每亩出材量后,依据该调查数据推算不同的细班的出材量,细班林木生长情况与小班样地一致的,按面积×小班样地每亩出材量=细班出材量;细班林木生长情况与小班样地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班样地每亩出材量(增或减相应出材量,增减最大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细班出材量(注明:细班调整的增或减相应出材量要得到村集体认可,且小班林木蓄积(材积)最后要等于所有细班林木蓄积(材积)相加总和)
(八)林地及林木价值评估。完成小班和细班面积及林木资源调查后,所有数据交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照调查结果对应相应的流转和收储价格,计算出该小班和细班林地流转收储评估价值,并形成评估报告。
九、工作开展流程
(一)召开宣传动员培训会。组织召开县、乡、村三级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动员会、培训会,解读国储林建设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知识及办理流程,明确乡镇为林木收储、林地流转主体。会议要有记录,有相片,有签到册等进行工作佐证。(详见附件5)
(二)召开全村森林资源调查摸底会。对符合国储林项目的山头片块进行确定,并形成台账,归档成册。会议要有记录,有相片,有签到册,有花名册等进行工作佐证。(详见附件6)
(三)召开村民同意表决会。根据统计台账,分片块召开村民大会或小组院坝会动员村民达成流转收储意愿,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村民大会表决(详见附件7),以上材料作为同意流转收储的依据。会议要有记录,有照片,有签到册等资料进行工作佐证。
(四)申请县级同意批准。各村书面上报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8)到乡镇,由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到县国储林专班办公室进行地类、符合条件等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转交项目公司,最终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开展下步的测量、评估工作。申请表需同时附宣传动员会、调查摸底会、同意表决会等必要材料。
(五)流转收储条件的研判
一是由县国储林专班办公室将各乡镇每周上报材料整理后交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股核实林地属性,属于红线范围未符合收储流转条件则将申请材料退回,未属于红线范围的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股签署意见,县国储林专班办审核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齐全的由县国储林专班将材料交给项目公司审批同意。
二是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公司安排人员陪同第三方到该乡镇进行确认,项目公司和第三方对上报的林地林木进行确认符合国储林项目流转收储条件后与村“两委”约定开展实地调查时间(详见附件9)。
三是现场开展林权权属调查和林木价值评估工作,需由项目公司、乡镇林业站、村“两委”等相关人员全部到现场签字确认后(详见附件10)方可进行,同时乡镇和村“两委”负责到山场进行边界指认。
四是一次性未能完成测量、评估的,可以再次约定下次测量、评估时间,但不得超过2次测量、评估(超过2次可以不再进行测量、评估,该小班进行作废,同时造成工作进度缓慢和经济损失的责任由乡镇和村“两委”负责)。
五是经过1次或2次测量、评估得出小班和细班面积,蓄积(材积)数据后,交给项目公司审核,再由项目公司转交给评估公司。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后出具该小班和细班林地流转收储评估价值报告。
六是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开展时,项目公司必须派员全程参与,并对相关程序和结果数据进行审核,出现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或数据结果要立即叫停,并进行现场整改。
(六)林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在宣传动员中发现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原则上不进行流转收储,如确需收储的需要及时进行调解,并取得争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后才能纳入流转收储范围。纠纷的调解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坚持“分门别类,因案施策”的原则;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协商调解、合理处理”的原则;五是坚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调解工作要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程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和处理。各乡镇要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搪塞,不简单了事,更不能因此引起新的上访事件,调解工作除按法律程序收集相关流程资料和决议书外,需向县国储林项目专班办公室出具已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详见附件11)。
在开展测量、评估的同时,出现山林界线纠纷的,由乡镇和村组进行现场调解,能够及时调解的,要及时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需进行调查或查阅资料的,要及时协调,不能影响该小班的测量、评估工作;如长时间未能协商解决的,影响该小班测量、评估的,该小班可以进行作废,造成工作进度缓慢和经济损失的责任由乡镇和村“两委”负责。
(七)林权权属调查和林木价值评估。将纳入国储林建设地块的林权进行调查,划定林地林木收储林权小班,用1:10000地形图制作林地小班位置图,制作林地细班位置图,并由测量和林木资源评估调查第三方填写《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林地林木权属小班调查表》(接界人或委托人签字认可)(详见附件12)。在开展林权权属调查、林木蓄积调查、林地权属调查、林地位置和面积调查时需经村集体认可,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签字证明,所在乡镇签字盖章认可,且必须按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1.第三方调查结果必须有项目公司、乡镇林业站、村“两委”等在场人员签字认可;
2.第三方进行测量、评估时必须对调查的山林按照本方案“第八条 林地测量、林木资源调查、林地及林木价值评估”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流转收储的林地一定不能纳入流转收储调查范围;对不同细班不能混在一起进行流转收储调查;对同一户名不同龄组、不同林相的不能因为图方便按同一细班进行流转收储调查(即该小班同一户名的评估价值为所有户名相加之和)。如因测量、评估第三方不按标准进行流转收储调查,造成流转收储调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因数据过小造成村集体损失或数据过大公司损失的,责任由测量、评估第三方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第三方进行测量、评估时必须按照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调查要求分别将面积计算和该小班总林木调查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公式等打印在纸上,由调查人员签字后,和现场调查基础材料一起交由项目公司审核签字认可。最后评估方根据调查数据及全县收储方案价格分小班进行实地复核合格后,按林木价值评估总价计算出小班最终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价值,且计算结果需由项目公司人员签字认可,才能出具该批次小班评估报告。以上资料需复印一份由第三方保存,原稿交项目公司存档(含第三方现场调查基础数据、结果计算数据、评估复核数据、评估价值计算数据等,相关表册由第三方自制)。
(八)调查公示。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小班评估报告,由各乡镇将该小班林地坐落、林地面积、林木材积、流转收储金额等进行第一榜公示(详见附件13)(公示期15天),一榜公示无异议的,可签订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合同。公示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调查,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15天),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可签订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合同,各次公示均需照相存档。
(九)签订流转合同。公示结束后,由项目公司与村委会签订集体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合同(详见附件14),合同须附收储宗地小班示意图、公示照片、原流转合同等。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不完善的,可以进行补充合同签订,最终合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十)支付流转收储经费。项目公司申请银行放款后,根据各小班合同约定,支付林木收储、林地流转费用。
十、工作经费
各乡镇、村成立国储林工作组,开展的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经费按照实际流转收储林地面积15元/亩标准支付,其中项目所涉及的村级宣传、动员等工作经费开支列入各乡镇工作经费,不再进行单独列支。经费由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支出,主要用于各乡镇、村开展项目流转收储及实施工作过程中的入村交通、食宿、差旅、燃油、劳务等方面列支。乡镇、村工作经费主要是以实际收储合同面积计算金额,各乡镇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到项目公司采取报账制拨款。
十一、组织保障
为保障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工作顺利进行,统筹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共同推进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特成立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蒋佰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 彪 县政协副主席
副 组 长:蒋明专 县林业局局长
吴玉贵 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成 员:胡正义 龙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姚茂春 兴仁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成 排调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定锋 扬武镇人民政府镇长
包成富 南皋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得喜 雅灰乡人民政府乡长
蒙养光 县林业局副局长
韦士勇 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 程 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有效推进。
十二、工作机制
(一)统一协调。国储林流转收储工作组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专班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各项工作,流转收储中未尽事宜由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专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职责划分
1.组织形式。由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专班统筹,县林业局指导,项目公司为实施平台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实施范围内的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工作,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能职责、目标、任务、方法、程序,做好外业调查、合同签订、档案移交等工作。
2.乡镇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宣传发动、政策解读,统计调度等工作;二是做好林木、林地权属调查认定;三是流转公示,签订流转合同,收集权源依据等;四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储林权纠纷调处调解工作;五是组织林权权利人,配合第三方做好资源评估;六是协调本乡镇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3.项目公司工作职责。项目公司全程参与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一是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国储林项目工作联络、协调、调度等;二是负责对国储林相关政策解读;三是负责对第三方资源调查、评估进行监督、核实,确保各方权益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四是指导各乡镇做好林木收储、林地流转、纠纷调解;五是收集检查各乡镇上报的林木权属、林地权籍调查资料、流转公示、流转合同、权源依据等;六是支付工作经费、林木收储、林地流转费用;七是办理林权流转登记、不动产权证登记、林权抵押登记等。
4.第三方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安排人员对乡镇上报的纳入收储林权进行资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林木收储依据;二是对收储林地进行面积调查;三是公平公正开展面积和资源调查、资产评估,对面积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后勤保障。涉及乡镇负责流转收储工作技术小组到本乡镇开展工作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具体由乡镇、村林木收储、林地流转工作经费中列支;流转收储工作技术小组负责所需交通工具和出勤油费,具体由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目标考核。将储备林建设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同时纳入县级林业产业各季度比评分值考核范围。
十三、其他事项
(一)收储单位在流转的林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劳动力务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林地所有权单位劳动力务工。
(二)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收储单位。
(三)林权流转后,林权必须变更登记到流转收储单位,涉及的村集体有义务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林权抵押等手续。
(四)收储单位在收储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不得干涉,收储单位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如是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扣除未到期土地租金后补给林地所有权单位,林木补偿费则直接补偿收储经营单位。
(五)在进行林木评估调查时,如有村集体农户提出小班中预留寿木的(胸径40cm以上),可以留置村民自用寿木,并进行标注,在签订合同时,在评估总价值中要去除该寿木的方量后再计算收储资金,并在合同上标明具体情况。
(六)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人及原使用权人因丧葬事宜需要进行用地的,需遵守我县丧葬管理工作的规定,可以使用已流转的山林进行丧葬安置,但不得超过12平方米/处。
十四、该方案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原2021年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案的通知》(丹府办函〔2021〕55 号)只对一期项目有效。
附件:1.各乡镇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建设目标任务表
2-1.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质量等级量化评分表
2-2.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费用标准表
3-1.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幼龄林收储价格标准表
3-2.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中龄林收储价格标准表
3-3.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近、成、过熟林收储价格标准表
4.小班样地调查表
5.村/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动员大会记录
6.村/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调查摸底会议记录
7.村/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村/小班纳入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申请审批表
9.村/小班号纳入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现场确认书
10.村/小班号开展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测量、评估调查工作确认书
11.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
12-1.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权属小班调查表
12-2.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木权属证明
13.丹寨县国家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林木收储、林地流转造册登记公示表
14.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合同书
附件1
各乡镇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建设目标任务表
乡镇 |
合计 |
现有林改培 |
中幼林抚育 | ||||
小计 |
杉木 |
马尾松 |
小计 |
杉木 |
马尾松 | ||
合计 |
30141 |
22943.5 |
8056.5 |
14887 |
7197.5 |
3241.3 |
3956.2 |
南皋乡 |
6086.8 |
5221.6 |
1252 |
3969.6 |
865.2 |
713 |
152.2 |
兴仁镇 |
4138.7 |
3140.8 |
0 |
3140.8 |
997.9 |
365.4 |
632.5 |
龙泉镇 |
3678.1 |
2831.7 |
505.2 |
2326.5 |
846.4 |
259.9 |
586.5 |
扬武镇 |
4376.2 |
3262.6 |
1976.8 |
1285.8 |
1113.6 |
1031.2 |
82.4 |
排调镇 |
7141.4 |
5067 |
1683.1 |
3383.9 |
2074.4 |
0 |
2074.4 |
雅灰乡 |
4719.8 |
3419.8 |
2639.4 |
780.4 |
1300 |
871.8 |
428.2 |
附件2-1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质量等级量化评分表
单位:cm、m、亩、度 |
|||||||
序号 |
评价因子 |
评价指标 |
分值 |
等级划分 | |||
1 |
立地条件 |
平均土层厚度(CM) |
≥60 |
20 |
一级 |
≥90分 | |
≥30<60 |
15 |
二级 |
≥80<90分 | ||||
﹤30 |
10 |
三级 |
<80分 | ||||
2 |
平均坡度 |
﹤25度 |
20 |
||||
≥25度≤45度 |
15 |
||||||
>45度 |
10 |
||||||
3 |
交通条件 |
距离可车行道路(m) |
距离可车行道路50m以内含50m |
30 |
|||
距离可车行道路50—100m以内含100m |
20 |
||||||
距离可车行道路100m以上 |
10 |
||||||
4 |
经营条件 |
连片面积(亩) |
连片面积﹥100亩 |
30 |
|||
连片面积50—100亩 |
20 |
||||||
连片面积15—50亩 |
10 |
||||||
注:1.平均坡度是指区划小班的平均坡度; 2.距离可车行道路是指区划小班与可车行道路的直线距离; 3.连片面积低于15亩以下原则上不进行收储。 |
|||||||
附件2-2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费用标准表
序号 |
森林类别 |
林地流转标准 | |||
林地质量等级 |
流转标准(元/亩·年) |
流转年限 |
流转费(元) | ||
1 |
商品林 |
一级 |
100 |
40 |
4000 |
2 |
二级 |
80 |
40 |
3200 | |
3 |
三级 |
60 |
40 |
2400 | |
杉木(松木)林地流转总费用=流转标准×流转年限×面积 |
附件3-1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幼龄林收储
价格标准表
序号 |
树种 |
龄组 |
保存率(%) |
平均树高(cm) |
收储标准(元/亩) |
备注 |
1 |
杉木 |
幼龄林 |
≧85 |
≥26<40 |
700 |
造林保存率按照初植密度110株/亩计算 |
2 |
≥40<180 |
800 | ||||
3 |
≥180≤350 |
900 | ||||
4 |
≦40<85 |
≥26<40 |
500 | |||
5 |
≥40<180 |
600 | ||||
6 |
≥180≤350 |
700 | ||||
7 |
<40≦20 |
≥26 |
200 | |||
8 |
<20 |
≥26 |
可收储但只计算流转费 | |||
9 |
松木 |
幼龄林 |
≧85 |
≥26<40 |
500 |
造林保存率按照初植密度110株/ 亩计算 |
10 |
≥40<180 |
600 | ||||
11 |
≥180≤350 |
700 | ||||
12 |
≦40<85 |
≥26<40 |
300 | |||
13 |
≥40<180 |
400 | ||||
14 |
≥180≤350 |
500 | ||||
15 |
<40≦20 |
≥26 |
100 | |||
16 |
<20 |
≥26 |
可收储但只计算流转费 | |||
1.杉木(松木)幼龄林收储总费用=收储标准×面积 | ||||||
2.幼林地中若有散生木胸径≧16㎝的,杉木按500元/m3、马尾松按300元/m3出材量收储。 | ||||||
注:平均胸径未达到6cm以上的林地均作为幼龄林进行收储。 |
附件3-2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中龄林收储
价格标准表
序号 |
树种 |
龄组 |
平均胸径(cm) |
林地质量等级 |
收储标准(元/亩) |
备注 |
1 |
杉木 |
中 龄 林 |
>8≤12 |
一级 |
2300 |
按照保存密度80株/ 亩计算 |
2 |
二级 |
2100 | ||||
3 |
三级 |
1900 | ||||
4 |
≥6≤8 |
一级 |
2100 | |||
5 |
二级 |
1900 | ||||
6 |
三级 |
1700 | ||||
7 |
松木 |
中 龄 林 |
>8≤12 |
一级 |
2000 |
按照保存密度80株/ 亩计算 |
8 |
二级 |
1900 | ||||
9 |
三级 |
1800 | ||||
10 |
≥6≤8 |
一级 |
1900 | |||
11 |
二级 |
1800 | ||||
12 |
三级 |
1700 | ||||
注:1、保存密度大于或等于80株/亩,按照收储单价100%×面积计算收储总费用; 2、保存密度大于或等于60株/亩且小于80株/亩,按照收储单价80%×面积计算收储总费用; 3、保存密度大于或等于40株/亩且小于60株/亩,按照收储单价60%×面积计算收储总费用; 4、保存密度大于或等于20株/亩且小于40株/亩,按照收储单价40%×面积计算收储总费用; 5、保存密度小于20株/亩,可收储但只计算流转费。 |
附件3-3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近、成、过熟林收储价格标准表
序号 |
树种 |
龄组 |
平均胸径(cm) |
林地质量等级 |
收储标准(元/m3) |
备注 |
1 |
杉木 |
近熟林 |
≥14≤18 |
一级 |
480 |
按出材量计算 |
2 |
二级 |
460 | ||||
3 |
三级 |
440 | ||||
4 |
成熟林 |
>18≤22 |
一级 |
540 | ||
5 |
二级 |
520 | ||||
6 |
三级 |
500 | ||||
7 |
过熟林 |
>22 |
一级 |
600 | ||
8 |
二级 |
580 | ||||
9 |
三级 |
560 | ||||
10 |
松木 |
近熟林 |
≥14≤18 |
一级 |
300 |
按出材量计算 |
11 |
二级 |
290 | ||||
12 |
三级 |
280 | ||||
13 |
成熟林 |
>18≤22 |
一级 |
350 | ||
14 |
二级 |
340 | ||||
15 |
三级 |
330 | ||||
16 |
过熟林 |
>22 |
一级 |
400 | ||
17 |
二级 |
390 | ||||
18 |
三级 |
380 | ||||
杉木(松木)近、成、过熟林收储总费用=收储标准×出材量 |
附件4
小班样地调查表
乡镇 |
村 |
组 |
|||
小班号 |
样地号 |
样地面积(平方米) |
|||
优势树种 |
平均胸径 |
平均高 |
|||
样地株数 |
亩蓄积 |
亩材积 |
|||
序号 |
树种 |
胸径 |
树高 |
蓄积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调查人员(签字): 在场人员(签字):
调查日期: |
附件5
XX村(或XX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
动员大会记录
乡镇 村(或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全村国储林项目二期动员大会,参会人员有乡镇人民政府XX、XX,村“两委”、村八大组织、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XX、XX等共X人。会上,XX对我县国储林项目二期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政策进行讲解和培训,使我村村干和村民了解了我县国储林项目二期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政策,并承诺支持配合做好决定我县国储林项目二期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
应到会 人,实际到会 人。
附:会议照片、会议签到册
村民委员会(签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6
XX村(或XX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
调查摸底会议记录
乡镇 村(或组)于 年 月 日召开全村国储林项目二期调查摸底会议,经排查符合国储林项目二期收储条件的共有X片块,具体情况为:1号小班面积X亩,2号小班面积X亩,....(按村先自行编号,上报小班号为XX村X号)。
附:各小班面积汇总表、各小班花名册、会议照片、会议签到册
村民委员会(签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7
XX村(或XX组)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乡镇 村(或 组)于 年 月 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参会人员2/3的村民代表同意,决定将本村(组)集体所有,位于XX坡林木、林地,按照《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案》价格标准,流转给项目公司,用于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二期建设。
同意流转人(签名手印):
应到会 人,实际到会 人,同意流转 人。
附:会议照片、会议签到册
村民委员会(签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8
XX村(XX号小班)纳入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二期)申请审批表
坐落地及地名 |
乡(镇)村组,小地名:。 | ||
林地林木权属 |
林地所有权利人:,林地使用权利人:; 林木所有权利人:,林木使用权利人:。 | ||
小班号涉及农户 |
户 |
小班勾绘面积 |
亩 |
林组、树种 |
林组:;树种:。 | ||
小班位置图 (1:10000地形图) |
|||
其他情况说明 |
|||
村民委员会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县林业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县专班 审核意见 |
县林业局代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项目公司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附件9
XX村XX号小班纳入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二期)现场确认书
经现场踏查调查确认XX乡镇、XX村上报的XX号小班与该村上报的“XX村(XX号小班)国储林项目二期申请审批表”内容一致,符合国储林项目二期流转收储条件,该小班林地和林木权属清楚,林地所有权归XX乡镇XX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归XX乡镇XX村所有,林木所有权归XX乡镇XX村所有,林木使用权归XX乡镇XX村所有。
经项目公司与XX乡镇和XX村商议决定,XX乡镇和XX村两委保证在15日内进行测量、评估,并提前一天告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保证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测量、评估第三方按时到场开展林地测量和林木评估工作。同时三方明确相关联系人姓名电话附后,测量、评估开展由相关联系人进行对接。
现场调查确认人员签字:
乡镇外业调查联系人、电话:
村两委外业调查联系人、电话:
项目公司外业调查联系人、电话:
项目公司(公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10
XX村XX号小班开展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测量、评估调查工作确认书
经 乡镇 村外业调查联系人 联系,国储林项目二期外业调查工作组于 年 月 日到 村 号小班开展林地测量和林木评估工作。各相关人员到场情况如下:
项目公司 人、测量技术人员 人、评估技术人员 人、乡镇林业站 人、村“两委” 人,相关测量设备齐全,村民能够完成整个小班边界的指认和80%以上细班的边界指认,可以开展 号小班的第 次林地测量和林木评估工作。
现场人员确认签字:
202 年 月 日
附件11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人:
甲方与乙方因 山林发生权属争议, 经 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和 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在场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村内的由村民委员会盖章,乡镇内的除盖相关村委会公章外,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乡镇外的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不用出具该协议书)
年 月 日
附件:调解现场工作相片、达成调解协议山林的位置示意图等
附件12-1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林木权属小班
调查表
林班编号 |
坐落 |
||||||
林地所有权人 |
林地使用权人 |
||||||
林木所有权利人 |
林木使用权人 |
||||||
小地名 |
小班号 |
面积(亩) |
|||||
四至界线 |
东至 |
接界人签字 |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权源依据 | |||||||
林权证 |
自留山证 |
责任山证 |
林地流转合同 |
村级证明 |
其他1 |
其他2 |
其他3 |
经现场踏查,该小班林木权属归 乡(镇)、村所有,界线清楚,与周边无争议。 | |||||||
现场踏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 |||||||
林地使用权人(或委托人)签字:年月日 | |||||||
村委负责人签章:(公章) | |||||||
乡镇负责人签章:(公章) | |||||||
注记:1.林班号为乡镇,坐落为村;2.小班号按国储林分解小班号填写;3.权源依据在相应栏下打√; |
附件12-2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集体)
兹有丹寨县 乡(镇) 村集体将以下林地林木流转给项目公司用于建设发展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二期。流转林地林木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任何权属纠纷,目前尚未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证。
国储林分解小班号 |
|
小班面积 |
亩 | |
坐落地及地名 |
乡(镇 )村组,小地名:。 | |||
林种、树种 |
林种(商品林或公益林):;树种:。 | |||
宗地四至界限 |
东抵:;接界人签字或盖章: 南抵:;接界人签字或盖章: 西抵:;接界人签字或盖章: 北抵:;接界人签字或盖章: | |||
林地林木权属 |
林地所有权利人:,林地使用权利人:; 林木所有权利人:,林木使用权利人:。 | |||
共有权利说明 |
| |||
村民委员会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林业局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13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木收储、林地流转
造册登记公示表
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
| ||||||||
坐落 |
|
小班号 |
|
小地名 |
|
树种 |
| ||
四至界线 |
东抵 |
| |||||||
南抵 |
| ||||||||
西抵 |
| ||||||||
北抵 |
| ||||||||
面积(亩) |
|
土地流转单价 |
|
土地流转金额(元) |
| ||||
林木材积 |
|
林木收储单价 |
|
林木收储金额(元) |
| ||||
细班情况 | |||||||||
细班号 |
权利人姓名 |
面积(亩) |
流转金额(元) |
东抵 |
南抵 |
西抵 |
北抵 | ||
合计 |
土地流转费 |
林木收储费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备注:以上公示如有异议,请拨打联系电话:乡镇人民政府电话;联系人:林业站长电话 |
附件14
合同编号:第 号
(备注:合同编号统一按乡代码2位数+村代码2位数+小班号3位数填写)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
合
同
书
202 年 月
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
林木收储合同
甲 方:贵州锦润农文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吴玉贵
身份证号: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大十字
乙 方: 村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
地 址:丹寨县 乡(镇) 村
为加快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工作推进,保障国家木材战略安全,增强森林后备资源,提升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推动林业综合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实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纵深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林规发〔2018〕33号)、《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等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称的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是指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所涉及的林权权利人,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转移给甲方经营管理。
第二条 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归本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甲方。
第三条 流转面积及四至界线。林地流转地名 ,面积 亩 ,小班号 。四至界线:东抵: ;南抵: ;西抵: ;北抵 。
第四条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期限
林地流转总期限为40年,分两次签订流转协议(30年期和10年期),本合同为第一次流转,收储期限 30年,合同签订后,有效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应根据项目运营需要再行签订延长10年期限的流转协议。
第五条 林地流转价格、金额及支付方式
1、林地流转价格根据第三方评定的林地质量等级为 级,按 元/亩·年标准流转,林地流转费共计: 亩× 元×30年= 元整(大写)(小写¥ 元)。
2、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照丹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案中方式 进行支付。
第1—8年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为 元整(大写)(小写¥ 元),第9—12年支付第二次,第13—16年支付第三次,第17—20年支付第四次,第21—24年支付第五次,第25—28年支付第六次,第29—30年支付第七次。
第六条 林木收储价格、金额及支付方式
1、根据第三方林木资源评估报告,小班内林木评估收储金额为 元整(大写)(小写¥ 元),详见附件第三方评估报告。
2、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向融资机构报账后,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出现乙方已经将林地或林木转包给他人,林木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为不同主体的;林地使用权人为多人;林木所有权人为多人等情况的,按照双方约定将具体分成情况填写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中,并附约定有效协议。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林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发展项目和处置产品,但不能改变林地性质。确因生产等需要建立管护、仓储、办公等设施以及生产道路、灌溉设施除外。
(二)在流转期内,甲方在使用村组内的水渠、道路、用电等公共设施,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甲方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四)甲方经营期间的税费、费用、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按合同约定及时间支付流转收储价款。
(五)甲方需依法按规定申办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六)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
(七)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八)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应支付给乙方的林木流转价款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发生拖欠行为,超过半年乙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乙方不能干涉甲方对该林地的所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流转期内,乙方必须对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良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林木权属纠纷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处理纠纷产生的所有费用。因乙方处理不力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乙方无条件提供所流转林权权属证原件,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林权流转过户相关手续等相关工作。
(六)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村集体,乙方因丧葬事宜需要进行用地的,在遵守我县丧葬管理工作的规定下,可以使用已流转的山林进行丧葬安置,并保证不得超过12平方米/处。
(七)乙方在进行林木评估调查时,小班内可以做得寿木(胸径40cm以上)之材,可以留置为自用寿木,并进行标注,具体标号、位置、树种、胸径、树高等要填写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中,同时检查评估总价时是否去除该寿木的收储资金,如未去除,需要在本合同中扣除该寿木的收储资金,并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中注明具体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根据届时林业政策另行协商,应本着产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国有林木资源稳定。
(二)如遇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林地林木,林木补偿费补给甲方,林地补偿费补给乙方,但应当扣除甲方已支付乙方所剩余流转期限林地流转费。
第十一条 合同失效或终止
在本合同期内,除以下合同约定情况外,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或终止。
(三)因国家和政府占用该林地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负责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请求土地所有权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二)向所在区域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期间,不得妨碍、破坏正常经营;否则,违约方应赔偿损失方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县林业局壹份、所在乡镇政府壹份、贷款银行壹份。
附:小班位置图、分户图、林地测量和林木评估报告等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收款人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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